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10號聲請人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衡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薛博騁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0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元之裁判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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