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被上訴人即原告東聯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47848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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