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77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蔡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零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