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茗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茗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8萬6,060元,應繳裁判費2萬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6,1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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