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9號

聲請人 洪宏毅

相對人 洪哲夫

關係人 洪淑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洪哲夫(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洪宏毅(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洪哲夫之監護人。

指定洪淑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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