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子揚 被告 林弘御黃綠蓉 之繼承人
之4法定代理人 林其徵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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