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4號原告 林哲群 被告 林哲玫
林哲珮 林白碧芬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張琬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另請被告林白碧芬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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