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淑惠
鄭光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清全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3萬6,747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5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俞亦軒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表:編號項目(均坐落屏東縣屏東市玉成段)價額土地面積(㎡)111年度公告現值(元/㎡)應有部分公告現值(元)1849地號65.347,7001/2251,5592849-2地號382.441/12,944,788376建號建物即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111年房屋稅課稅現值1/1440,400合計3,636,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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