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罪(聲請書誤載為搶奪罪,並漏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4年度簡上字第342號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884號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一│竊盜│5月│94年4│高雄地院92│94年8月│高雄地院94│94年8月│││││月2日│年度簡上字│12日│年度簡上字│12日││││││第342號││第342號││├─┼───┼───┼───┼─────┼────┼─────┼────┤│二│違反毒│8月│93年12│高雄地院94│94年7月│高雄地院94│94年8月│││品危害││月起至│年度訴字第│29日│年度訴字第│22日│││防制條││94年4│1884號││1884號││││例││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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