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十七時三十分許起至同年五月八日二十二時四十三分許連續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埔刑簡字第一О二號(偵查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四、二О九О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嗣經聲請人上訴,繼經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七О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並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受刑人合於減刑條件,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等語,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件、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受處分人減刑名冊、受戒治人身分簿、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上開案件判決書暨自網路下載列印之判決書均影本各一份在卷為憑。
二、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將受刑人原所受宣告之刑減為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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