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219號原告 周子康 訴訟代理人 周仲恩 被告 許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208建號建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7,100元【計算式:(面積60㎡×公告土地現值32,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建物現值274,2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1,09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9,250元,應再補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