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0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九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賴錦華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號│││││││├─┼─────────┼────────┼─────────┼───────────┼────────┼────────────┤│1│ 嚴新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參萬肆仟肆佰柒拾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Q0000000│七個月││││雙園分行│││九││├─┼─────────┼────────┼─────────┼───────────┼────────┼────────────┤│2│ 呂思德合作金庫銀行長春│參仟貳佰玖拾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YA六三三六一九│六個月││││分行│││八││├─┼─────────┼────────┼─────────┼───────────┼────────┼────────────┤│3│ 廖秀鳳華南商業銀行雙園│陸仟捌佰柒拾伍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NC二00二三六│六個月││││分行│││二││├─┼─────────┼────────┼─────────┼───────────┼────────┼────────────┤│4│ 許水波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參仟陸佰元│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0000000│七個月││││分行│││││├─┼─────────┼────────┼─────────┼───────────┼────────┼────────────┤│5│ 蔡佩玲誠泰商業銀行營業│參萬壹仟玖佰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AC三九一二一四│六個月││││部│││一││├─┼─────────┼────────┼─────────┼───────────┼────────┼────────────┤│6│ 張國賢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肆萬參仟參佰元│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IE二0二三二五│七個月││││作社總社│││四││├─┼─────────┼────────┼─────────┼───────────┼────────┼────────────┤│7│張國賢│台北市第九信用合│肆萬參仟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IE二0二三二五│六個月││││作社總社│││五││├─┼─────────┼────────┼─────────┼───────────┼────────┼────────────┤│8│古來好│台北市第九信用合│參萬壹仟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IE二0一二九五│七個月││││作社總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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