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06號聲請人 王惠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增修捐助章程沿、第一條、第四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2年2月10日經臺灣省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14冊、第1頁、第225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因依據衛生福利部發文109年7月20日衛授家字第1090016965號函文之說明第六項修正辦理,經第7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22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
63條規定,請求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23屆第30次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表、主管機關核備文影本、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20條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核與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而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亦同意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變更捐助章程,有該衛生福利部部109年9月4日衛授家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1條、第4至15條、第17條及第19至26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86.06.27第二屆第六次會議修│86.06.27第二屆第六次會議修││定│定││104.11.02第六屆第六次董事│104.11.02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訂│會議修訂││105.10.24第六屆第八次董事│105.10.24第六屆第八次董事││會議修訂│會議修訂││109.07.31第七屆第九次董事│││會議修訂││├─────────────┼─────────────┤│第一條:本財團法人依財團法│第一條:本法人等名為財團法││人法、民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人台灣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省私立崇華堂社會福利慈善事│會)。││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第四條:本會永久會址設於台│第四條:本會永久會址設於台││南市○○區○○路○號,主事│南市○○區○○路○號,事務││務所設於台南市○○區○○路│所設於台南市○○區○○路一││一段一八○號。│段一八○號。│├─────────────┼─────────────┤│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第五條:本會目的事業如下:││一、兒童福利。│一、兒童福利。││二、少年福利。│二、少年福利。││三、老人福利。│三、老人福利。││四、低收入戶補助。│四、貧困病患之義診。││五、急難救助。│五、青少年福利。││六、其他符合相關公益性社會│六、其他社會福利事項。││福利慈善事業事項。│前項舉辦或捐助社會福利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百分之六十│││。│├─────────────┼─────────────┤│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首屆董事由創設人│事十五人,首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之│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之││人士擔任之。│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收入及其││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親屬之關係者,其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董事均為無給職││過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均為│。││無給職。││├─────────────┼─────────────┤│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四年,│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事總人數五分之四。下屆董事│人數五分之四。下屆董事由當││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心社會福利或慈善救濟經歷之│會福利之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內因││任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應具│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之,││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作經驗。│期為限。││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遴聘補選繼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八條:本會董事互推一人為│第八條:本會設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並│置常務董事三人,由董事互推││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之。│││第九條:本會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第九條: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第十條: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一、各種計畫之審核。││及運用。│二、經費之籌措。││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三、預算與決算之審議核定。││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四、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稽││四、內部組織或各項規章之修│核監督。││訂及管理。│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及決議。│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定事項。││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其他有關重要業務事項。││八、本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十、合併之擬議。│││十一、改隸之擬議及決議。│││十二、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第十條: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第十一條:本會董事(常務董││長召集,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三│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一以上董事(常務董事)之提││開臨時會議。│議,得召開臨時會議。│├─────────────┼─────────────┤│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亦由董│第十二條:本會董事會亦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請假、因故缺席、依法不│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能行使職權、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之。│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一;其會議及投票表決等法定││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人數之計算,委託人數應一併││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計入。││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其會議及投票表決等法定│││人數之計算,委託人數應一併│││計入。│││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第十三條:本會董事會議須有│第十三條:本會董事會議(或││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常務董事會議)需有過半數之││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董事(或常務董事)出席始得││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開會,出席董事(常務董事)││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重││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要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負擔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後行之:│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之。││二、基金之動用。│││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重要事項及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十四條:本會基金暨財產為│第十四條:本會基金暨財產為││動產與不動產等。動產為原始│原始設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設立基金及個人或團體繼續捐│續捐助,或捐贈之款項,均應││贈之款項,均應在金融機構設│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所││立專戶儲存,所有存單、存摺│有存單、存摺、支票及印鑑等││、支票及印鑑等財物,由董事│財物,由董事會決議指定專人││會決議指定專人保管;不動產│保管,捐助捐贈如為不動產,││為捐贈土地及房屋等,應即依│應即依法過戶本會。││法過戶本會。│基金之種類數額詳如財產清冊││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前項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第十五條:本會解散或經主管│第十五條:本會如因解散時應││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於清│報主管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償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歸屬於│財產悉歸當地地方政府,不得││本會主事務所所在之地方自治│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團體。│。│├─────────────┼─────────────┤│第十七條:本會置秘書一人,│第十七條:本會置秘書一人,││主任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主任一人,襄助董事長處理會││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聘任;其他人員之│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備聘任,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或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董事長、董事如有前二項當然│││解任情事者,由本會通知主管│││機關,或逕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第七章經費│第七章經費│├─────────────┼─────────────┤│第廿條: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孽│第廿條:為達成法人之宗旨得││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接受有關單位及社會人士捐助││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本捐助章│,由財產孽息、業務收入等,││程所定之業務。│其他合法收入擴充,本會經費│││除事業支付及增購會產或建築│││硬體設備外不得移作他用。│├─────────────┼─────────────┤│第廿一條:本會依訂定之會計│第廿一條:董事會應審定並檢││年度並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具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入帳目及財務狀況。本會業務│:││及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①每年一月底前,檢具「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業務計畫書及經費預算書」││止。│②年度結束五個月內,檢具「││董事會應審定並檢具下列事項│前一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告書││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公開之:│、經費決算書、財產清冊及││一、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基金存款證明文件」││,檢具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二、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檢│││具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刪除│第廿二條:本會依訂定之會計│││年度並設立專帳以記載各項收│││入帳目及財務狀況,本會基金│││運用之一切收入或支出,除為│││符合創設宗旨及目的而必須支│││出之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派或給予任何人特殊利益。│├─────────────┼─────────────┤│刪除│第廿三條:本會經費由基金收│││益、營運收益或各界捐助撥充│││。│├─────────────┼─────────────┤│刪除│第廿四條:本會業務及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廿二條: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第廿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廿三條:本捐助章程經董事│第廿六條: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各項程序││依法令所定程序完成後施行;│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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