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12號聲請人蘇OO前聲請人聲請宣告蘇OO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蘇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鄰○○○00號)於民國83年4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蘇育祺 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OO之兄蘇OO(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鄰○○○00號)於76年4月22日因外出找工作而失去連絡,迄今已逾20年,顯已失蹤。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准以96年度家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蘇育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蘇OO之兄蘇OO於76年4月22日因外出找工作而失去連絡,迄今已逾20年,顯已失蹤之事實,有96年度家催字第148號裁定、民眾時報廣告刊登證明為證,復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姐 蘇美慈 證稱:「相對人在76年12月22日外出工作失去聯絡,只知道有個無名屍指紋,與失蹤人相符,但因為承辦人員退休,無名屍不知道如何處理,沒有報驗,也不知道屍體葬在何處,承辦人員退休後找不到下落,所以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等語相符(見本院97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又本院以96年度家催字第148號准對失蹤人蘇OO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並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96年10月20日中國時報,茲申報期間已於97年5月20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蘇OO自76年4月22日失蹤,計至83年4月22日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隆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