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1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1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
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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