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被告己○○
戊○○庚○○甲○丙○○ 蘇文獻 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