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1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100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九天網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俊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捌佰捌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九天網通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50880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15088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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