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宛如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宛如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緣陳宛如於民國107年3月19日委由父親 陳連 進出面與 蕭廷芳 所經營之 芙蓉 同源食品有限公司簽訂加盟合約書(嗣後經陳宛如與蕭廷芳協議換約,改由陳宛如為立合約書人,合約起日仍為107年3月19日),陳宛如為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芙蓉同源」茶飲臺南和緯店之實際經營者,而非僅為員工(該店於107年8月6日以陳宛如名義申請營業登記「來喝了莓茶飲」,後於107年11月26日名稱變更為「玉圓吉冷飲店」)。陳宛如明知其經營之茶飲店,因經營不善,積欠加盟公司高額加盟金、原物料貨款無法支付,無資金繼續經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向 蔡鎮州 誆稱:因老闆娘「 周小 姐」無法繼續經營,故其無法領得薪水,周小姐願以新臺幣(下同)70萬元頂讓上開店面,其欲與蔡鎮州共同經營上開店面等語,而隱瞞其為實際經營者,且所經營之茶飲店早已積欠蕭廷芳大批貨款與加盟金之事實,致蔡鎮州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0月8日給付3萬元,107年10月9日給付17萬元、2萬元,共計22萬元投資上揭店面之款項。詎陳宛如取得款項後,竟非將之用於107年10月後之店面經營,而係用以償還107年9月前積欠之加盟金、貨款及自家住處電費,且嗣後仍持續積欠107年10月後之加盟金與貨款,亦不交付蔡鎮州投資與經營收支明細,嗣後蔡鎮州始發現陳宛如之茶飲店早已歇業並將店內生財器具與店面再行盤讓與他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蔡鎮州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業據檢察官、被告陳宛如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60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宛如固坦承其於107年3月19日委由父親 陳連進 出面與蕭廷芳所經營之芙蓉同源食品有限公司簽訂加盟合約書(嗣後經陳宛如與蕭廷芳協議換約,改由陳宛如為立合約書人,合約起日仍為107年3月19日),其為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芙蓉同源」茶飲臺南和緯店之實際經營者而非僅為員工(該店於107年8月6日以陳宛如名義申請營業登記「來喝了莓茶飲」,後於107年11月26日名稱變更為「玉圓吉冷飲店」),其明知經營之茶飲店,因經營不善,積欠加盟公司高額加盟金與原物料貨款無法支付,無資金繼續經營,其向告訴人蔡鎮州誆稱:因老闆娘「周小姐」無法繼續經營,故其無法領得薪水,周小姐願以70萬元頂讓上開店面,其欲與蔡鎮州共同經營上開店面等語,而隱瞞其為實際經營者,且所經營之茶飲店早已積欠蕭廷芳大批貨款與加盟金之事實,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0月8日、9日分3次給付共計22萬元,以投資上揭店面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告訴人後來有說這筆錢當做借我的,讓我自己去經營,因為告訴人沒有辦法全數拿出70萬元,只拿出22萬元,他說他資金不足就當做借給我,我只要每個月還他1萬元就可以了云云。
二、被告於前揭時、地為「芙蓉同源」茶飲臺南和緯店之實際經營者而非僅為員工,被告明知其經營之茶飲店,因經營不善,積欠加盟公司高額加盟金與原物料貨款無法支付,無資金繼續經營,被告向告訴人蔡鎮州誆稱:因老闆娘「周小姐」無法繼續經營,故其無法領得薪水,「周小姐」願以70萬元頂讓上開店面,被告欲與蔡鎮州共同經營上開店面等語,而隱瞞被告為實際經營者,且所經營之茶飲店早已積欠蕭廷芳大批貨款與加盟金之事實,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07年10月8日、9日分3次給付共計22萬元,以投資上揭店面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屬實(見本院卷第230至233、298至3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鎮州於檢事官詢問、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見偵二卷第14、189至1
90、204頁、偵三卷第67至69、399至400頁),並經證人即芙蓉同源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蕭廷芳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且有來喝了莓茶飲所有權經營合約書1份(偵一卷第3頁)、營業用生財器具與裝潢等明細共3份(偵二卷第26至29頁)、被告陳宛如與告訴人蔡鎮州之LINE對話紀錄1份(偵二卷第87至109頁)、蔡鎮州之臺灣銀行存摺交易明細1份(偵二卷第169頁)、被告與證人 姜書雯 之LINE電話對話證明1份(偵二卷第171至174頁)、營業額記錄表及欠款記錄表1份(偵二卷第80至186頁)、所有權人 郭美雲 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2816建號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1份(偵三卷第37至43頁)、玉圓吉冷飲店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三卷第47頁)、來喝了莓茶飲商業登記申請書暨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核定書各1份(偵三卷第51至55頁)、房屋使用同意書1紙(偵三卷第61頁)、芙蓉同源加盟合約書1份(簽約人為陳連進)(偵三卷第77至99頁)、芙蓉同源台南加盟合約書1份(偵三卷第103至133頁)、芙蓉同源合約書1紙(偵三卷第135頁)、芙蓉同源保證書1份(簽約人為被告)(偵三卷第137頁)、芙蓉同源108年8月7日芙蓉同源000000000號函1紙(偵三卷第169頁)、販售生財器具後之去向照片13張(偵三卷第227至241頁)、另案芙蓉同源食品有限公司對被告陳宛如提出刑事告訴狀1份(偵三卷第283至285頁)、芙蓉同源臺南和緯店付款明細、付款紀錄與對帳單、請款明細表各1份(偵三卷第323至359頁)、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109年11月10日台南字第1091301149號函暨附電費繳交、遲延繳費及斷電復電等資料共1份(偵三卷第415至419頁)、被告與證人蕭廷芳之LINE對話紀錄共4份(偵三卷第167、第243至263、第273字第281頁、第315至321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三、本件應審酌者厥為:被告有無施以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被告於主觀上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犯意?茲分述如下: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成立固以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行為為必要。然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陷於錯誤,係指任一不正確而與事實真相不相符合之事件與狀態,致使被害人對於締約之基礎事實認知產生錯誤評估,而影響意思表示之正確決定而言。
(二)依下列各證人等證述內容,並與相關證據資料互為勾稽,可悉被告毫無意願與告訴人共同經營系爭茶飲店之意思,而僅係以此為名目向告訴人施以詐術:
⑴證人即告訴人蔡鎮州之證述:
①於偵查中證稱:陳宛如說周小姐是老闆娘,周小姐在外面欠
了很多錢、跑路(台語),周小姐很信任她,所以把這間店交給她經營,我們要去盤周小姐的店,要給周小姐70萬,她是以周小姐的名義來跟我講說以70萬把店盤下來。我給她22萬元是盤店的錢,我跟陳宛如說從107年12月起每個月給周小姐1萬,從盈收裡面拿出來,這是當初陳宛如跟我講的,我不知道實際上面有無周小姐這個人。(對於從12月起每個月給周小姐錢,周小姐有同意嗎?)是我說每個月從盈收裡面拿1萬給周小姐,陳宛如說周小姐說好。我錢交給被告之後,被告應該要把帳務的明細提供給我,但他都沒有給我,顯然他沒有要共同經營這間店的意思。我提告之後才跟芙蓉同源的負責人蕭先生連繫上,才知道陳宛如加盟的錢也都沒有付。陳宛如抵讓店給姜書雯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店的所有權還是我的。(你如何知道後來陳宛如把這間飲料店再盤讓給姜書雯?)我是先打電話給蕭廷芳聯繫,蕭廷芳跟我說還有姜書雯這個人,所以才知道陳宛如把店盤了二次等語(偵一卷第68頁)。
②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大約107年9月底的時候有一個禮拜天,
被告說老闆娘周小姐跑路,經營不下去,積欠薪水,她用老闆娘名義跟我講說目前老闆娘急需資金需要在這店裡作週轉、運轉,要找人來投資,她當時說她是這家飲料店員工,她是掛名,實際經營者是周小姐。當時我就跟被告談,這家店我們去簽署買賣經營合約書,我當作一個投資者去投資,妳去經營這家店。因為我在上班,我無法經營,我們委託書上寫很清楚,委託被告去經營,實際上這家飲料店所有權人是我,她領我的薪水。(你們這個約定有經過被告所說的周小姐同意嗎?)我曾經有跟被告要求要跟周小姐見面,被告說「她就已經跑路,現在她也不敢出面,沒關係你跟我說就可以,我可以幫她做決定」。那時候相信被告說的話,所以才約定要投資70萬。我們按照合約書上面做約定,我目前投資22萬進去之後,如果我22萬都回本後就按照合約書上面去執行。盈餘就是請她去把每天營收匯到我銀行帳戶,她就是領薪水而已。她從頭到尾都沒有按照約定做。(提示偵三卷第88頁2018年10月5日LINE的對話紀錄譯文,10月5日早上11點05分LINE的對話中你說「妳的意思是不是老闆娘跑了,所以你11號可能領不到薪水,所以無法還我了?」,陳宛如說「她說70萬,她現階段只要處理貨款跟員工薪資就好,後面再分期付款,她有跟我通電話」。這些對話是什麼意思?)她因員工薪資有欠,主要是因我現在沒有70萬這麼多,她的意思是說如果沒有70萬這麼多,我們現在投資20萬進去還剩50萬,這50萬就用分期的方式還給周小姐。(107年10月5日下午4點07分,你說「如果先投20萬進去,店有沒有辦法每個月出2萬、1萬給老闆娘,另一萬元還給投資的錢」,陳宛如說「給投資者,老闆娘給我們兩個月的時間,明年1月還是12月底,12月底給老闆娘,開始還」,這是在講什麼?)是說我差周小姐50萬,我希望用店裡盈餘的資金每個月去還周小姐,等於分期付款去還完,所以我經營合約書上面才會寫到70萬。(在傍晚5點7分,被告說你有興趣我才有動力做,您出錢,我出力,有錢一起賺。這是在講什麼?)她之前說怕資金不足,希望能再多一點資金進來,我對投資是有興趣的,所以她才會跟我講說你有興趣我才有動力做,意思是說如果我們的資金可以更多的注挹,對她來講動力會更強。(107年10月6日星期六LINE的對話紀錄,晚上6點08分,提到說「老闆娘那我有跟她談了,說10月1日、2日的錢你拿去我要扣起來,她說好,店裡的房租、押金不能換,如果換要更多押金給房東,因為房東給周小接押一個月押金,如果要變換成我們要多拿1個月給房東,你懂我的意思嗎?周小姐告訴我可以先用她的名義先租」。這是在講什麼?)當初陳宛如跟我說,目前這房子承租人是周小姐,不是陳宛如本人,我的想法是,我今天投資進去我想要換約,我想把飲料店的承租人換到我們這邊,而不是用周小姐的名義,她說可是房東有講,現在目前押金是3萬5千元,如果換約要再加3萬5千元,也就是如果我們換約一次要出去7萬元的押金。我有跟她說我要去找房東,請她把房東資料給我。她說房東出國找不到人。(她要你投資的時候,她有無跟你說這家飲料店有欠加盟金跟原物料的貨款?)沒有,她沒有跟我講這些,她只跟我說有員工薪資要付跟電費有欠費,只跟我講說這樣子。那時候她說她不是實際經營者,她是受雇於人,老闆娘跑路,把錢都拐走,店裡沒有資金,她需要資金去做營運週轉當初是這樣跟我講的。(那後來你是怎麼知道她沒有把這22萬元,用在當初約定的用途上面?)因為有跟蕭廷芳、姜書雯聯絡上,我才知道原來她還有積欠蕭廷芳貨款,我有要求不然妳把發放員工薪資明細讓我知道,也都沒有讓我知道,今天要進貨總是要提出單據,我有要求要提出單據,她連單據都沒有提出來,她如何證明這筆錢有用在店裡等語(本院卷第261至286頁)。
⑵證人即被告之弟媳 周雅玲 於偵查中證稱:(臺南市○區○○路○段
000號1樓是誰去跟房東簽約?)我去找的,一次簽3年,從106年就簽了,本來簽到108年,但中間房東有終止我的合約,又重新跟陳宛如簽約,是107年底左右的事。芙蓉同源開了2至3個月之後我就從和緯路搬走了,因為那時營收要去繳加盟金、貨款及員工薪水,還有我公公開刀的醫藥費也是從營收拿錢,我公公、婆婆及陳宛如都覺得錢都是入我的帳戶,那段期間營收都是我在收,所以叫貨及付員工薪水都是我在付,帳也是我在管,所以他們要拿錢都要找我,他們覺得他們都沒有拿到錢,所以我公公決定要收回去,讓陳宛如自己管看看,我跟我先生就搬走了,也就不管這間店了。房子本來是用我的名字租的,我們是107年7、8月搬走的,房租有點繳不出來,房東打電話給我,講房租的事,我說我已經沒有住在那邊了,房東說他們有用我原本的押金7萬元繳房租,當時房租1個月是3萬5千元,我知道他們後來租金只有押1個月,房東說要重新跟他們簽合約,他們之後的租金應該也是3萬5千元,因為房東不可能降房租。(你搬走時,有說你要退芙蓉同源的股,要拿退股基金嗎?)沒有。(你有拿盤店的費用嗎?)沒有。(107年10月你還有做嗎?)我確定我是107年7月14日就搬走,回娘家住,所以之後店我就完全沒有過問了,我也沒有跟她拿走任何錢,那家店本來就沒有多賺的錢,賺進來就付出去了,最大的支出是貨款,貨款真的很多。(你搬走時押金你有收回去嗎?)沒有。房東跟陳宛如換約時,原來的押金也沒有還給我。(你有每個月回去收這間店1萬5千元的營收嗎?)沒有。(陳宛如有主動給你嗎?)沒有。
(7月14日之後的水電及房租你有拿錢出來繳過嗎?)沒有。
營收都歸他們管了,他們自己要拿營收去繳。(陳宛如有退3萬5千元的押金給你過嗎?)沒有等語(偵三卷第459至463頁)。
⑶證人即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房東郭美雲於偵查中證稱:臺
南市○區○○路○段000號我租給陳宛如,2樓以上是她爸媽跟陳宛如住,當做住家用,1樓是店面,之前是租給 美甲 的,樓上也是美甲的自己住,我都是租整棟的。陳宛如要開飲料店之前是她弟媳跟她弟弟先跟我租的,她弟媳在幫人家洗頭,還有住在裡面,她弟媳姓周,她弟弟說要開飲料店,但是後來她弟媳沒有做飲料店,又搬走了,本來是陳宛如的弟媳跟我簽約,大約是106年初,她的弟媳賣童裝及洗頭,隔了一年之後,我去催討房租,是陳宛如的弟媳接電話的,她弟媳說她們搬走了,沒有住在那邊了,說只有陳宛如跟他爸媽住在那邊,大約是107年5月,我想說她弟媳搬走了,我怕之後會找不到人,所以後來是陳宛如跟我簽合約。107年初飲料店就是陳宛如在經營,就沒有周小姐了。(你怎麼知道飲料店後來是陳宛如在負責?)我打電話給她弟媳,她弟媳說她沒有住那邊了,我也有跟陳宛如連繫,陳宛如說飲料店現在都是她在負責。(你有重新跟陳宛如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嗎?)有。(你收多少租金?)原來是她弟媳跟我簽約的,她弟媳搬走了,沒跟我把押金要回來,所以我跟陳宛如簽約時,我說押金是3萬5千,這次簽只是更改承租人而已,不需要重收押金。(陳宛如跟蔡鎮州說「房東說如果要重新簽立房屋契約要再收一次押金,因此,租賃契約可不可以不要重簽」,有何意見?)我根本沒有跟她收,也沒有說要更改契約時要再收一次押金,我說要更改承租人要通知她弟媳,因為原來承租人要廢棄,要蓋她弟弟的印章,陳宛如的媽媽跟陳宛如就說她們可以做主,就更改承租人。(陳宛如開飲料店多久?)不到一年,大約十個月之内。(陳宛如到底是老闆或是員工?)她是老闆,她有請人在那邊,收錢什麼都是她在張羅。(最後那間店陳宛如如何處理?)她把價值的東西都搬走了,都清空了,才跟我說要退租,鑰匙才還給我等語(偵三卷第396至397頁)。且依房屋使用同意書1紙之記載:「一、本人(郭美雲)所有坐落臺南市○區○○路○段000號1樓之房屋,同意自107年5月4日起,提供負責人陳宛如設立來喝了莓茶飲商號使用,使用期間本人無任何異議。」等語(偵三卷第61頁),足佐以前揭房東郭美雲之證述,被告係自107年5月4日起,即為「來喝了莓茶飲」商號之負責人,房東郭美雲於當時僅更改承租人為被告,沒有另外向被告收取押金。
⑷證人即芙蓉同源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蕭廷芳於偵查中證稱:
我是飲料的總公司,陳宛如跟我們加盟,是用陳連進的名義跟我們簽合約,加盟合約書是107年3月19日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的2樓簽的,該處1樓之前是做美髮,當初是陳宛如的爸媽、弟弟、弟媳(即周小姐),還有陳宛如全家一起來接洽的,簽約也是全家都在場,我跟陳宛如的爸爸簽約,107年4月到我們總部培訓的是陳宛如及她弟媳周小姐,二個人一起,她們是5月時開幕,一開始是周小姐跟陳宛如在經營,後來陳宛如說弟弟、弟媳(即周小姐)在外面有欠人家錢,陳宛如說她要換她名字的加盟合約,這樣她可以去申請營業登記,還可以去申請青年創業貸款,貸了款就可以來還我們加盟金及原物料的欠款,所以我們後面才會陸續做換約的動作。她有欠我們加盟金,還有每個月叫貨的貨款,生財器具在合約書面有約定如果加盟金和貨款沒有付完的話,這些生財器具是抵押給公司的等語(偵三卷第397至398頁)。
再參以被告與證人蕭廷芳之LINE對話紀錄共4份(偵三卷第1
67、第243至263、第273字第281頁、第315至321頁)、芙蓉同源保證書1份之內容略為:「乙方(玉圓吉冷飲店負責人:
陳宛如)因積欠甲方(芙蓉同源食品有限公司)貨款新臺幣肆拾柒萬六千壹佰玖拾貳元整,同意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歸還貨款四分之一,並分4期,每月的20日償還,若未在同意時間內償還,乙方同意甲方於次日店内所有生財器具設備拆償抵除,有列在合約內清單所有品項。」等語(偵三卷第137頁),足認被告於107年10月初要約告訴人投資其經營之飲料店時,已積欠芙蓉同源食品有限公司大筆加盟金與原料貨款。
⑸證人姜書雯於偵查中證稱:(你為何會跟陳宛如簽約?)我是
認識她爸爸及姑姑,陳宛如愛賭,也跟錢莊借了很多錢,討債的一直來,沒有辦法開門經營,當初是陳宛如的姑姑來找我,說我們一起來做,叫我們出錢,我有跟她簽了一張讓渡書,說她們把生財器具給我,我說我不要跟芙蓉同源加盟,叫他們去跟芙蓉同源解約,我們要自己做,當時是想要經營餐飲,她也沒有跟我講這些生財器具已經抵給芙蓉同源總公司了,我以為我拿25萬元出來就是把整間店盤下來自己做,我們當時有簽讓渡書。(你知道陳宛如有跟蔡鎮州簽芙蓉同源讓渡書嗎?)我是後面才知道的。(生財器具為何都搬走了?)她偷偷賣掉了,我當天早上還特別跟他說不要賣掉,下午我們自己要搬走,早上十點多我的朋友經過看到說店裡面的製冰機正在搬,通知我,後來陳宛如的爸爸跟我說東西都賣掉了等語(偵三卷第398至399頁)。並有陳宛如與證人姜書雯簽立之讓渡契約書1份之內容略為:「一、甲方(陳宛如)同意將所經營之冷飲店位於台南市○○路○段000號包括製冰機、冰箱、封口機、爐台等所有生財器具之經營權全部轉讓予乙方(姜書雯)。二、讓渡價款為55萬元整。(乙方先付25萬元,餘30萬元,甲方同意乙方每月分期支付1萬元整。)
三、雙方同意訂定讓渡日為108年5月31日。」等語(偵二卷第15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請搬家公司搬走店內生財器具後,去網路販賣等語(本院卷第294頁),並有被告將店內生財器具變賣之現場照片13張附卷可參(偵三卷第141至163頁),足認被告在與告訴人簽立來喝了莓茶飲所有權經營合約書後,又將系爭飲料店之經營權全部轉讓予證人姜書雯,嗣後,再將店內生財器具至網路販賣,均未事先告知告訴人。
(三)再參以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記錄如附表所示,其中陳宛如確實於LINE對話中稱:「她說70萬,現階段她說只要處理貨款,員工薪水先即可,後面在(再之誤)分期付款、她有跟我電話通話」、蔡鎮州稱:「如果先投20萬進去,店有沒有辦法每月出2萬,1萬給老闆娘,另一萬還給投資的錢?」、被告稱:「給投資者,老闆娘給我們兩個月時間」、並稱:
陳宛如老闆娘那我有跟她談了,我有告訴她10/1、10/2的錢你拿去那我要扣起來,她說好,店內的房租壓(押之誤)金不能換,如果換要多壓(押之誤)金給房東,因為房束給周小姊壓(押之誤)一個月的押金,如果要換變成我們要多拿35000給房東呢,您懂我的意思嗎!陳宛如周小姐是告訴我可以先用她的名義先租
陳宛如房東押金要兩個月,周小姐只是壓(押之誤)一個月,她說如果我們要換我的名字,房東可能會在要求我在多壓(押之誤)一個月的押金,所以周小姐叫我先用她的名字繼續承租就好
及被告與告訴人簽立之來喝了莓茶飲所有權經營合約書1份,記載略以:「一、甲方(蔡鎮州)投資新台幣柒拾萬元整予乙方(陳宛如)所經營之來喝了莓茶飲店。二、來喝了莓茶飲店之所有權及處分權歸甲方所有。三、甲方授權乙方經營來喝了莓茶飲店。四、乙方同意每月以支薪方式領取工作之薪酬(薪資部份由雙方口頭協議)。...九、店裡營收之金額一律存放於甲方指定帳戶内,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領、運用。」等語(偵一卷第3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其係以投資系爭茶飲店為由,請告訴人投資,其有隱瞞其是實際經營者,且隱瞞飲料店早已積欠蕭廷芳有大批貨款及加盟金,目的是希望告訴人能拿錢出來幫忙繼續經營等語(本院卷第302至303頁)。
(四)由上可知,被告自始即隱瞞其為系爭茶飲店實際負責人,向告訴人誆稱:因老闆娘「周小姐」不繼續經營,故其無法領得薪水,「周小姐」願以70萬元頂讓上開店面,其欲與蔡鎮州共同經營上開店面誘騙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共計22萬元,被告自始即無要頂讓系爭茶飲店,亦無與告訴人共同經營系爭茶飲店之意思,自始即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亦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應可認定。被告前揭所辯,與證人蔡鎮州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初有借她一筆17萬元的這筆就是真的借款,這段時間她陸陸續續其實都沒有還完,她匯款還的錢就是當初借貸17萬元的這筆錢,跟這22萬元一點關係都沒有等語(本院卷第265頁)。明顯不符,自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出於同一詐欺犯意,在時間密接之情況下,以佯稱投資之詐術手段,對同一被害人接續為詐欺取財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四肢健全,卻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竟為貪圖不法財物,以投資為由,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取得款項後先推拖不交付告訴人經營明細及營業收入,偵查中辯稱僅收到17萬元之借款,至本院審理時始承認收取22萬元投資款項,惟仍矢口否認犯行,被告迄今均未能與告訴人和解,亦未賠償,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門市服務業,未婚,與父母同住,需要撫養父母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事實欄所示行為之犯罪所得為22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欣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威龍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2018.09.28(五)23:22蔡鎮州又拖了2018.09.29(六)09:29陳宛如不是,昨天只有我一個人到晚上下班根本沒有辦法去郵局,我找不到老闆,今天也是只有我,現在我自己一個人煮珍珠,煮茶,開店,您可以過來看我是不是真的自己一個人。2018.09.30(日)23:42陳宛如大哥,明晚去轉給您。2018.10.04(四)11:34蔡鎮州如啊,你是不是打算10/10不還錢了?11:52陳宛如沒有11:53蔡鎮州那麼你10/10號會不會還??(略)2018.10.05(五)07:26陳宛如老哥,您如果有空賴我一下07:50蔡鎮州好07:51蔡鎮州有空了07:52陳宛如等我08:02陳宛如00:3508:18陳宛如05:2711:05蔡鎮州如11:06蔡鎮州你的意思是不是老板娘跑了,所以你11號可能領不到薪水,所以無法還我了?12:57陳宛如未接來電15:36陳宛如她說70萬,現階段她說只要處理貨款,員工薪水先即可,後面在分期付款、她有跟我電話通話15:37蔡鎮州那妳也要先有前期資金啊!15:37蔡鎮州如果沒有,那你就準備找房子及找工作了!15:38蔡鎮州現在到那裡找20萬15:39陳宛如應該差不多15萬左右15:39蔡鎮州看這樣你10號拿不到薪水15:39蔡鎮州也沒有辦法給我了,是嗎?15:41陳宛如您現在可以說話嗎15:41蔡鎮州可以15:52陳宛如10:5015:56蔡鎮州我需要你做一份每日收支的報表(略)16:07蔡鎮州如果先投20萬進去,店有沒有辦法每月出2萬,1萬給老闆娘,另一萬還給投資的錢??16:08陳宛如給投資者,老闆娘給我們兩個月時間16:08蔡鎮州這要固定的16:08陳宛如明年一月還是12月底16:08陳宛如12月底還給老闆娘16:08陳宛如開始還16:09蔡鎮州2邊都可以?16:09陳宛如可以,投資者只要拿20萬回去嗎?16:09蔡鎮州當然不是這樣16:10陳宛如那是…?講詳細16:10蔡鎮州投資者要先拿20萬的本錢回去16:10陳宛如那後來是怎麼缴16:11陳宛如他要當金主?16:12蔡鎮州當拿完了,是不是每月還要還1萬16:12蔡鎮州給老闆娘16:12陳宛如您可以說話嗎16:21蔡鎮州通話9分8秒16:48蔡鎮州通話7分48秒16:58蔡鎮州通話5分40秒17:07陳宛如你有興趣我才有動力做17:07陳宛如懂吧17:07陳宛如「加油」貼圖17:07蔡鎮州懂17:07蔡鎮州我也想賺錢17:07蔡鎮州真的17:07陳宛如您出錢我出力17:07蔡鎮州我太缺17:08陳宛如有錢一起賺(略)17:13陳宛如什麽消息17:13陳宛如要告訴我17:13蔡鎮州好17:13陳宛如找老闆娘簽17:13陳宛如「OK」貼圖(略)2018.10.07(日)(略)18:08陳宛如老闆娘那我有跟她談了,我有告訴她10/1、10/2的錢你拿去那我要扣起來,她說好,店內的房租壓金不能換,如果換要多壓金給房東,因為房束給周小姊壓一個月的押金,如果要換變成我們要多拿35000給房東呢,您懂我的意思嗎!18:08陳宛如周小姊是告訴我可以先用她的名義先租18:09陳宛如不過有件事挺麻煩的18:15陳宛如你還是問看看另筆資金可否到位18:16陳宛如「閱」貼圖18:16蔡鎮州20萬肯定有18:45陳宛如晚上您談的如何在告知一聲18:45陳宛如「謝謝」貼圖18:49蔡鎮州好18:53蔡鎮州不是沒有有換承租人馮?18:55陳宛如房東押金要兩個月,周小姐只是壓一個月,她說如果我們要換我的名字,房東可能會在要求我在多壓一個月的押金,所以周小姐叫我先用她的名字繼續承租就好18:56陳宛如了解嗎?18:56蔡鎮州那就先這養18:56陳宛如那她押金的35000就要給她18:56陳宛如這樣對嗎18:56蔡鎮州本來就要給啊18:57蔡鎮州我們算的錢裡面就有要還她的壓金18:57蔡鎮州我們已經有算進去了18:58蔡鎮州晚上我會做表格給妳看18:58蔡鎮州妁看了就很清楚了19:00陳宛如我早前有賴你說,有件麻煩的事,周小姐剛剛也有坦白告訴我,她電費還沒去繳,叫我們缴,也扣起來沒有關係,她說目前我們出的就是,貨款,薪水,天然瓦斯,電費。其他讓我們12月開始每個月一萬分期。她也會扣掉這些部分在跟我們核對。19:01陳宛如電明天要缴否則會拆表,停電。19:01陳宛如您晚上的資金如果順利,看要不要先缴電費19:02蔡鎮州妳沒有告訴我她電費沒有缴19:02陳宛如她剛剛告訴我的19:02蔡鎮州怎麼現在才告訴我19:02陳宛如我也不知道(略)2018.10.08(一)07:57蔡鎮州你把營登及店章拍給我,我需要寫合約書07:58陳宛如等傳給你07:59蔡鎮州把帳號給我,先會2萬給你去繳電費(略)11:13蔡鎮州還有什麼貨款?11:14蔡鎮州沒有列上去的?11:14陳宛如鮮奶11:14蔡鎮州鮮奶多少錢?11:15陳宛如1251011:16蔡鎮州OK11:16陳宛如「OK」貼圖11:17蔡鎮州把這幾天的營業收支印出來給我,不包括今天,晚上我一並記錄一下11:17陳宛如好11:18陳宛如10/1、10/2兩天錢是在周小姐那哦11:18蔡鎮州我知道11:19陳宛如10/1、10/7我帳用給你11:20蔡鎮州昨天那個表,你給周小姐看一下,如果她沒有問題就這樣吧!11:20陳宛如好的(略)13:26蔡鎮州我今天給你3萬了13:26蔡鎮州是20萬裡面的13:26陳宛如嗯13:26陳宛如收13:26陳宛如「了解」貼圖13:27蔡鎮州一定要好好記帳13:27蔡鎮州不然錢怎麼來去的都不知道(略)14:34陳宛如我的薪水是33500嗎14:34蔡鎮州是14:34蔡鎮州沒問題14:34陳宛如嗯14:34蔡鎮州目前先這樣吧14:35蔡鎮州有賺錢我再加,OK14:35陳宛如你員工薪水表要從做14:35蔡鎮州是14:35蔡鎮州我會14:35蔡鎮州現在一切電腦化14:37陳宛如員工薪水是68600不是5200014:37蔡鎮州現在的薪水表是怎麽樣了?14:37陳宛如6860014:37陳宛如這樣14:37蔡鎮州怎麼又變這樣?14:37陳宛如我的不用算捏14:37陳宛如貼圖14:37蔡鎮州52000是沒有你的嗎?14:38陳宛如我的要2660014:38蔡鎮州你的當然要算14:38陳宛如我又匯錢給妳14:39陳宛如是跟她拿的14:39陳宛如要扣起來14:39陳宛如其他是薪水14:39陳宛如懂嗎14:44蔡鎮州通話5分11秒14:46蔡鎮州員工薪水表給我一下,包括你的!14:50陳宛如我一樣一樣做給你嘿14:50陳宛如「OK」貼圖14:50蔡鎮州好(略)2018.10.09(二)08:00蔡鎮州傳送台灣銀行六甲頂分行之位置圖1張。08:01蔡鎮州台灣銀行08:03陳宛如通話58秒08:05陳宛如銀行旁邊是不是有一間加油站08:06蔡鎮州不記得了08:22蔡鎮州1-8號的營業單據印出來拍給我08:33蔡鎮州傳送頂讓收支表圖片1張。08:36陳宛如尚欠周小姐52嗎08:36蔡鎮州來時帶印章08:40蔡鎮州通話3分24秒08:51蔡鎮州通話1分36秒08:51陳宛如傳送台南市政府回覆申請商業設立登記函照片1張。08:53蔡鎮州0K了08:56 蔡鎮州店 的零用金保持1.5萬09:02陳宛如通話4分47秒09:51陳宛如通話5分3秒12:03陳宛如等我一下,現場有客人12:14陳宛如通話8秒15:59蔡鎮州瓦斯費的計算是從月初1號算到月底嗎?16:00陳宛如我問16:02陳宛如通話1分30秒16:54陳宛如未接來電18:53蔡鎮州提款卡183399,提領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