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850號債權人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光信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列出管理費2975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約定管理費計算方式之規約或其他釋明文件。
㈢提出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42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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