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8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14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訴字第4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4年11月22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予上訴人(應於00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憑。詎上訴人竟延至95年1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則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