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雪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張秀霞李中華鄭文泉鄭永哲陳明志陳世典陳明宏陳勝男余盈興余秋範 等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45,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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