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海商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海商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海商字第10號原告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聰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宜蓁 律師被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衍義 被告WAROUW,JOFRY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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