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右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公共危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六月、三月之刑期(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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