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急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急搜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搜索人甲○○
未○○巳○○壬○○丁○○辰○○戌○○卯○○寅○○○戊○○子○○癸○○辛○○酉○○○亥○○丙○○申○○庚○○乙○○○上列陳報人因受搜索人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執行搜索扣押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對於甲○○、未○○、巳○○、壬○○、丁○○、辰○○、戌○○、卯○○、寅○○○、戊○○、子○○、癸○○、辛○○、酉○○○、亥○○、丙○○、申○○、庚○○、乙○○○搜索部分之陳報均駁回。
理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選他字第四一一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依法逕行搜索實施完畢,爰檢送搜索扣押筆錄影本二十二份陳報本院核備等語。
二、按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第二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第三項規定:「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故依前揭規定所為之逕行搜索,如係由檢察官為之者,應由檢察官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如係由司法警察(官)為之,則應由司法警察(官)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三、按「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即屬「同意搜索」,雖亦屬無令狀搜索,但其適用要件並非「緊急狀態」或「急迫性」之搜索,而係受搜索人自願同意接受搜索,自無從比照「逕行搜索」之事後陳報法院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參照)規定而適用,從而,執行搜索者毋庸就其所進行之「同意搜索」程序向法院為陳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之臺灣高等法院研究意見參照)。經查,本件對於受搜索人甲○○位在臺南縣六甲鄉王爺村水流東一號住處、受搜索人未○○位在臺南縣○○鄉○○街○○○號住處、受搜索人巳○○位在臺南縣六甲鄉東高蚋十八之一號住處、受搜索人壬○○位在臺南縣○○鄉○○路○○○號住處、受搜索人丁○○位在臺南縣○○鄉○○街○○巷○○號住處、受搜索人辰○○位在臺南縣○○鄉○○路○號住處、受搜索人戌○○位在臺南縣○○鄉○○街○○○號住處、受搜索人卯○○位在臺南縣○○鄉○○路○○○號住處、受搜索人寅○○○位在臺南縣六甲鄉中社村四三號暨四五號住處、受搜索人戊○○位在臺南縣○○鄉○○路○○巷○弄○○○號住處、受搜索人子○○位在臺南縣○○鄉○○路○○號住處、受搜索人癸○○位在臺南縣○○鄉○○街○○號住處、受搜索人辛○○位在臺南縣○○鄉○○路○○○號住處、受搜索人酉○○○位在臺南縣六甲鄉菁埔村一四二號住處、受搜索人亥○○位在臺南縣六甲鄉菁埔村菁埔寮一二一號住處、受搜索人丙○○位在臺南縣○○鄉○○路○○○號住處、受搜索人申○○位在臺南縣六甲鄉菁埔村菁埔一四一號住處、受搜索人庚○○位在臺南縣○○鄉○○街○○號住處、受搜索人乙○○○位在臺南縣○○鄉○○街○○號住處等處搜索時,係分別經受搜索人「甲○○、未○○、巳○○、壬○○、丁○○、辰○○、戌○○、卯○○、寅○○○、戊○○、子○○、癸○○、辛○○、酉○○○、亥○○、丙○○、申○○、庚○○、乙○○○」(共十九人)之同意後而執行搜索,有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等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三、四、九、十、十五、十六、二三、二四、三七、三八、四四至四六、五一、五二、五八、五九、六五、六
六、七一、七二、七九、八十、八六、八七、一○○、一○
一、一一四、一一五、一二一、一二二、一二八、一二九、
一三五、一三六、一四二、一四三、一四九、一五○頁),堪認本件陳報關於上開受搜索人「甲○○等十九人」之搜索係屬上開規定之「同意搜索」,而非「逕行搜索」,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比照逕行搜索事後向法院陳報之必要,是本件關於上開受搜索人「甲○○等十九人」部分之陳報既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以駁回。
四、另本件其他受搜索人「午○○、丑○○、己○○」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員警,於九十七年一月七日分別逕行搜索部分,業經准予備查,附為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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