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792號
原   告 大雅廚房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男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瑜
被   告  張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
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尾款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兩造所締
結之廚具買賣契約書第9條第2項後段約定:「本合約以臺
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6頁),
再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並無涉於專屬管轄之法律關係
,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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