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虎簡字第12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