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光輝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875號、106年度偵字第30257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8887號、107年度偵字第4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光輝自民國壹佰零捌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盧光輝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無固定住居所,並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7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8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並審酌全案卷證後,本院認本案雖已宣判在案,為維日後案件之上訴、審理及執行程序,仍有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羈押被告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108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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