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0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01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劉嘉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28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蕭榮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