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李友龍 被告 葉家暐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周宛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