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0號聲請人錦勝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 笙代理人 呂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施坤樹┌───────────────────────────────────────────────┐│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錦勝隆消防工程│台中商業銀行│102年11月30日│79,350元│TGA0000000││││有限公司陳宇│田中分行│││││││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