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政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5年度偵字第1831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楊政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楊政學曾於民國九十六年至一○○年間因詐欺、傷害、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㈠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五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確定;㈡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三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㈢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確定;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月確定;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㈧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㈨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三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二月確定;㈩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一月十五日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九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罪、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六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七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十五日確定;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二九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三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本院以一00年度簡字第六五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一○二年七月二十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警惕,因缺錢花用,而與 蔡坤龍 (經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前某日,由蔡坤龍提供京城商業銀行西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京城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予楊政學,由楊政學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利用網際網路在拍賣網站刊登販賣相機鏡頭、電腦零件等商品之不實訊息,迨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陳君瑜林墨林賴承譽李智威林惟忠 、陳 尉哲林宜駿 等人分別上網瀏覽前開訊息,而均陷於錯誤,各以如附表所示之價格購買上開商品,並依楊政學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至蔡坤龍前揭京城銀行西港分行帳戶而詐欺取財得逞。嗣楊政學、蔡坤龍提領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人之匯款後,均拒不交付商品,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楊政學於本院審理中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阮氏戀 、證人即被害人陳君瑜、林墨林、賴承譽、李智威、林惟忠、 陳尉哲 、林宜駿於警詢中證訴情節相符(見警卷第十八至三十三頁);此外,並有京城商業銀行西港分行一○五年一月三十日函附之被告開戶基本資料、客戶存提紀錄單、被害人陳君瑜提出之台灣企銀網路ATM轉出明細表、存摺封面、內頁明細、被害人林墨林提出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轉帳明細、被害人賴承譽提出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轉帳明細、被害人李智威提出之玉山銀行轉帳明細、被害人林惟忠提出之第一銀行網路ATM轉帳明細、被害人陳尉哲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林宜駿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訂單、賣家資訊、統一超商一○五年五月十日電子函件暨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基本資料、帳號Z0000000000號會員及銀行帳戶資料等在卷可憑(見警卷第三十四至四十八頁、偵一卷第四十六至五十頁),足認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與同案被告蔡坤龍如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均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上網瀏覽之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相機鏡頭、電腦零件之不實訊息,以此方式對公眾散布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與同案被告蔡坤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所示之七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而與同案被告蔡坤龍共同於拍賣網站刊登不實販賣資訊,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然迄今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暨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於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一○五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修正後之相關規定。被告與同案被告蔡坤龍共同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而取得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各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刑項下,各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依刑法第四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條之二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詐騙手法│宣告刑及沒收│├──┼───┼─────┼─────┼───────────┼───────┤│1│陳君瑜│104年12月│17,000元│楊政學於104年12月29日│楊政學共同以網││││30日13時7││前某日,在臺南市某處,│際網路對公眾散││││分許││以網際網路登入DCVIEW拍│布而犯詐欺取財││││││賣網站,並以「蔡大砲」│罪,累犯,處有││││││之賣家暱稱,在該網站上│期徒刑壹年貳月││││││刊登販賣CANON相機鏡頭│。││││││之不實訊息,復提供0976│未扣案犯罪所得││││││279495號行動電話門號與│新臺幣壹萬柒仟││││││賣家聯繫,適陳君瑜於10│元沒收,於全部││││││4年12月29日16時37分許│或一部不能沒收││││││,瀏覽上開網頁,並以上│或不宜執行沒收││││││開行動電話門號及通訊軟│時,追徵其價額││││││體與楊政學聯繫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列│││││││時間,以其妹 陳薏如 所有│││││││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2號帳戶匯款至蔡坤龍所│││││││有之京城銀行帳戶內││├──┼───┼─────┼─────┼───────────┼───────┤│2│林墨林│104年12月│9,000元│楊政學於104年12月29日│楊政學共同以網││││30日20時││前某日,在臺南市某處,│際網路對公眾散││││11分許││以網際網路登入超頻者天│布而犯詐欺取財││││││堂(www.oc.com.tw)論壇│罪,累犯,處有││││││拍賣網站,在該網站上刊│期徒刑壹年貳月││││││登販賣電腦零件CPU之不│。││││││實訊息,且提供00000000│未扣案犯罪所得││││││95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賣家│新臺幣玖仟元沒││││││聯繫, 適林墨林 於104年1│收,於全部或一││││││2月29日22時,瀏覽上開│部不能沒收或不││││││網頁,並以上開行動電話│宜執行沒收時,││││││門號及通訊軟體與楊政學│追徵其價額。││││││聯繫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並於左列時間以郵局│││││││ATM轉帳匯款至蔡坤龍所│││││││有之京城銀行帳戶內││├──┼───┼─────┼─────┼───────────┼───────┤│3│賴承譽│104年12月│9,500元│楊政學於104年12月31日│楊政學共同以網││││31日某時││前某日,在臺南市某處,│際網路對公眾散││││││以網際網路登入超頻者天│布而犯詐欺取財││││││堂(www.oc.com.tw)論壇│罪,累犯,處有││││││拍賣網站,並以「郵差kk│期徒刑壹年貳月││││││k」之賣家暱稱在該網站│。││││││上刊登販賣電腦零件CPU│未扣案犯罪所得││││││之不實訊息,且提供0976│新臺幣玖仟伍佰││││││279495號行動電話門號與│元沒收,於全部││││││賣家聯繫,適賴承譽於10│或一部不能沒收││││││4年12月31日某時,瀏覽│或不宜執行沒收││││││上開網頁,並以上開行動│時,追徵其價額││││││電話門號及通訊軟體與楊│。││││││政學聯繫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而於左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至蔡│││││││坤龍所有之京城銀行帳戶│││││││內││├──┼───┼─────┼─────┼───────────┼───────┤│4│李智威│105年1月4│20,000元│楊政學於105年1月4日前│楊政學共同以網││││日20時6分│、3,200元│某日,在臺南市某處,以│際網路對公眾散││││、同日20時││網際網路登入DCVIEW拍賣│布而犯詐欺取財││││7分││網站,並以「冬天的太陽│罪,累犯,處有││││││」之賣家暱稱,在該網站│期徒刑壹年參月││││││上刊登販賣AF-S70-200mm│。││││││F4GEDVR相機鏡頭之不實│未扣案犯罪所得││││││訊息,且提供0000000000│新臺幣貳萬參仟││││││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賣家聯│貳佰元沒收,於││││││繫,適李智威於105年1月│全部或一部不能││││││4日20時許,瀏覽上開網│沒收或不宜執行││││││頁,並以上開行動電話門│沒收時,追徵其││││││號及電子郵件Z000000000│價額。││││││[email protected]與楊政學│││││││聯繫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而於左列時間,以其│││││││玉山銀行帳戶接續匯款至│││││││蔡坤龍所有之京城銀行帳│││││││戶內││├──┼───┼─────┼─────┼───────────┼───────┤│5│林惟忠│105年1月5│27,000元、│楊政學於105年1月5日前│楊政學共同以網││││日16時39分│7,300元、│某日,在臺南市某處,以│際網路對公眾散││││、同日17時│25,000元、│網際網路登入DCVIEW拍賣│布而犯詐欺取財││││57分、105│28,000元│網站,並以會員帳號「a0│罪,累犯,處有││││年1月6日21││000000000」,在該網站│期徒刑壹年肆月││││時57分、同││上刊登販賣NIKON(AFS24│。││││日22時12分││-70F2.8)鏡頭、SB910閃│未扣案犯罪所得││││││燈、NIKON35mm1.4G、NIK│新臺幣捌萬柒仟││││││ON50mm1.4G+85mm1.4G之│參佰元沒收,於││││││不實訊息,且提供097627│全部或一部不能││││││9495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賣│沒收或不宜執行││││││家聯繫, 適林惟忠 於105│沒收時,追徵其││││││年1月5日14時許,瀏覽上│價額。││││││開網頁,並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通訊軟體與楊政│││││││學聯繫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而於左列時間,以│││││││其第一銀帳戶接續匯款至│││││││蔡坤龍所有之京城銀行帳│││││││戶內││├──┼───┼─────┼─────┼───────────┼───────┤│6│陳尉哲│105年1月6│25,160元│楊政學於105年1月6日前│楊政學共同以網││││日17時55分││某日,在臺南市某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際網路登入DCVIEW拍賣網│布而犯詐欺取財││││││站,並以「冬天的太陽」│罪,累犯,處有││││││之賣家暱稱,在該網站上│期徒刑壹年參月││││││刊登販賣NIKON35mm1.4G│。││││││相機鏡頭之不實訊息,且│未扣案犯罪所得││││││提供0000000000號行動電│新臺幣貳萬伍仟││││││話門號與賣家聯繫,適陳│壹佰陸拾元沒收││││││尉哲於105年1月6日某時│,於全部或一部││││││,瀏覽上開網頁,並以上│不能沒收或不宜││││││開行動電話門號及電子郵│執行沒收時,追││││││件[email protected]│徵其價額。││││││m.tw與楊政學聯繫後,│││││││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而於│││││││左列時間,以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至蔡坤龍所│││││││有之京城銀行帳戶內││├──┼───┼─────┼─────┼───────────┼───────┤│7│林宜駿│105年1月10│11,000元│楊政學於105年1月9日前│楊政學共同以網││││日3時10分││某日,在臺南市某處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際網路登入露天拍賣網站│布而犯詐欺取財││││││,並以會員帳號「a09762│罪,累犯,處有││││││79495」,在該網站上刊│期徒刑壹年貳月││││││登販賣電子零件之不實訊│。││││││息,復提供0000000000號│未扣案犯罪所得││││││行動電話門號與賣家聯繫│新臺幣壹萬壹仟││││││, 適林宜駿 於105年1月9│元沒收,於全部││││││日某時,瀏覽上開網頁,│或一部不能沒收││││││並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或不宜執行沒收││││││通訊軟體與楊政學聯繫後│時,追徵其價額││││││,陷於錯誤下標購買,而│。││││││於左列時間,以網路銀行│││││││轉帳匯款至蔡坤龍所有之│││││││京城銀行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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