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告亨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招祥 被告豐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6,725元,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07,649元,合計1,204,374元,被告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