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 陳琴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5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懿中┌──────────────────────────────────────────────────────┐│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盧隆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105年5月30日│174,340元│QC0000000│││││社民生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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