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號聲請人 張素惠 代理人 施志遠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 林金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從而,訴訟救助之聲請人,倘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始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已毋庸再審酌,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法扶南投分會審查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在案。聲請人前已屢次向相對人催告返還借款,相對人對於兩造間存有消費借貸契約且聲請人已交付借款乙節均未表示否認,足認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經法扶南投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要件之事實,有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參。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8號返還借款事件卷證後,認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其訴尚非顯無理由或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煜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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