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0號債權人 詹詩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雙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詹雙喜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或匯款收據、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詹雙喜所有。(因債權人所附本票無發票日之記載,為無效票。)㈡提出債務人詹雙喜之輔助人「 詹振翔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