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劉美華 相對人 郭炳棍
郭塘陽 郭炳煌 郭炳南 郭愷婷 林甬旂 林川峰 林惠滿 林惠祝 代理人 呂拱辰 相對人 林子珊 (即 林余愛 之繼承人)
林辰宇 (即林余愛之繼承人) 林軒憶 (即林余愛之繼承人) 林軒蔕 (即林余愛之繼承人) 林政緯 (即林余愛之繼承人) 林泓叡 (即林余愛之繼承人) 呂佳樺 (即林余愛之繼承人) 呂冠宏 (即林余愛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郭炳棍、郭塘陽、郭炳煌、郭炳南、郭愷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5,299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4,81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表三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3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郭炳棍、郭塘陽、郭炳煌、郭炳南、郭愷婷負擔30/100,被告林甬旂、林川峰、林余愛、林惠滿、林惠祝負擔65/100,餘由原告負擔。被告等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24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19號判決駁回被告等之上訴而確定在案,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即被告等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表一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附表一: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19,018元聲請人繳納。28,512元聲請人繳納。地政規費16,800元1、聲請人繳納。2、經向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查詢,確認聲請人繳納之規費數額為16,800元無誤。地政規費20,000元1、聲請人原繳納數額為83,200元,惟該次測量,其中有部分地號非本件訴訟範圍,故相對人林惠祝抗辯非本件爭訟範圍之測量費不應列入本件訴訟費用,堪認有理,而經函詢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若僅測量本件爭訟之標的(即107年士林土第031100號成果圖上之甲2、甲3、乙3、乙4、丁3、己3、己4部分地上物)測量規費為多少,該所函覆測量費為19,200元,成果圖謄本費800元,則第二次測量之地政規費應以20,000元核列。2、至於第二次測量係承審法官認定必要而至現場為測量,聲請人支出之與本件相關之地政規費自屬訴訟費用,相對人林惠祝稱第二次與第一次測量重複,第二次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難認有據。二裁判費用71,295元非聲請人繳納。證人旅費2,168元非聲請人繳納。三裁判費用71,295元非聲請人繳納。律師酬金30,000元(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743號裁定)聲請人繳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一)第一審訴訟費用:1、聲請人預納費用合計為84,330元(計算式:19,018+28,512+16,800+19,200+800=84,330)。2、第一審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郭炳棍、郭塘陽、郭炳煌、郭炳南、郭愷婷負擔30/100,被告林甬旂、林川峰、林余愛、林惠滿、林惠祝負擔65/100,餘由原告負擔:因此,郭炳棍、郭塘陽、郭炳煌、郭炳南、郭愷婷應負擔25,299元(計算式:84,330×0.3=25,299),林甬旂、林川峰、林余愛(林余愛已過世,由其繼承人連帶負擔)、林惠滿、林惠祝應負擔54,815元(計算式:84,330×0.65=54,815),剩餘之數額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非由聲請人繳納,故不列入計算。(三)第三審訴訟費用中之律師酬金3萬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郭炳棍、郭塘陽、郭炳煌、郭炳南、郭愷婷、林甬旂、林川峰、林余愛(林余愛已過世,由其繼承人連帶負擔)、林惠滿、林惠祝負擔。附表二:
相對人備註林甬旂林川峰林惠滿林惠祝林余愛林余愛負擔之部分,由林子珊、林辰宇、林軒憶、林軒蔕、林政緯、林泓叡、呂佳樺、呂冠宏, 於繼承 林余愛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附表三:
相對人備註郭炳棍郭塘陽郭炳煌郭炳南郭愷婷林甬旂林川峰林惠滿林惠祝林余愛林余愛負擔之部分,由林子珊、林辰宇、林軒憶、林軒蔕、林政緯、林泓叡、呂佳樺、呂冠宏,於繼承林余愛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