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基醫小字第1號
原告 林彩嬌
被告 唐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有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移付基隆市醫療爭議調解會調解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命在該調解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調解程序業因兩造調解不成立而終結,有基隆市衛生局114年6月18日基衛醫壹字第1140203520A號函在卷可稽,足認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爰依職權將該裁定撤銷。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