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3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及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並經檢察官之聲請,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君玲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