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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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號聲請人 陳欣環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當事人 張生韋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普通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第1款亦有明訂。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生韋所有供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請求准予拍賣,惟未提出該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第一類登記謄本以資釋明,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拍11字第011237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函並於111年4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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