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易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18號上訴人奇瑩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雅亭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 律師複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被上訴人 陳禎弘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複代理人 郭皓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 律師被上訴人 張靖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陳宛榆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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