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44號

原告甲OO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按原告法定應繼份4分之1、遺產價值總額新臺幣(下同)5,320,623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0,155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7,178元,扣除已繳2,000元,尚應補繳15,1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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