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請重行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98號聲請人 劉奕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124號),聲請重行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請人劉奕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復具狀聲請重行裁定,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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