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更緝字第1號自訴人運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被告 亨利禧斯 國際私人有限公司
HENRYHE兼代表人亨利‧禧斯(HENRYTMONASHESS)被告康本‧大衛‧西里斯上列被告等因九十六年度自更緝㈠字第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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