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38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邱虹絮 即 邱繪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下同)①參萬捌仟捌佰參拾壹元、②壹萬貳仟零肆拾捌元部分,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①百分之8.75、②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