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原告 何麗花
賴柏年
樓 賴昭浩 郭炳煌
之1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被告 翁芷香 訴訟代理人 魏邦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6日下午2時,在臺北簡易庭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