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38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381號被付懲戒人 陳德懿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新北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陳德懿申誡。
事實
甲、新北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緣被付懲戒人陳德懿係本府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課員,經 查渠 於任職期間,仍擔任千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廣電子公司)董事,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於
104年5月27日函請本府查處有關該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證據一),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府於104年7月7日函請本府民政局查處被付懲戒人違法情事(證據二),嗣經殯葬處召開104年下半年及105年上半年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2、3次會議並請被付懲戒人出席陳述意見,審認被付懲戒人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且已於104年7月22日辦理千廣電子公司董事解任登記完畢,屬銓敘部104年8月6日函附件「
貳、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一、認定標準表之兼任態樣序號(七)(證據三),建請本府予以移付懲戒。
三、綜上,被付懲戒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19條規定,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貴會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04年5月27日審新北三字第1040002784號函。
(二)新北市政府104年7月7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41213866號函。
(三)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下稱本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一案,謹申辯如下:
(一)本人於103年3月27日初任公務人員,於受訓期間瞭解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因父母共同經營家族企業,每年所得申報時皆提醒本人辦理退稅,爰本人知悉持有公司股票。受訓期間為確認持有股數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爰請家父協助查看,至發現持有股數超過規定之比例後,立即請公司辦理變更登記,調整持股比例至未滿百分之十。約同年8月,家父電話通知變更公司登記完成(證據一),因變更登記完成後未見書面登記表,故不知本人一直以來皆具公司董事身分。
(二)時至104年5至6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本人為查詢持有公司股份數,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登記資料。發現本人具有公司董事身分後,立即詢問本機關政風及人事相關規定,並立刻向公司申請解任董事(證據二),惟因作業程序冗長,於104年7月
22日完成解任,並由公司具結本人未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及支領報酬(證據三)。
(三)本人年滿20歲後,於南部就學,家中為公司經營須求,在本人不知情下將本人登記為公司董事。因本人皆未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及支領報酬,且被登記為公司董事之事並無損及本人權益,公司經營之相關書證亦由家母管理,故本人遲至本年報稅期間始知本人為董事,並於知情後積極辦理解任作業。
(四)另為證明確實未支領報酬,本人於104年7月14日至國稅局查調103年所得資料(證據四),發現其中有薪資222元部分,另查公司102年度盈餘分配通知書(證據五),查知其為未擔任公務人員前(102年度)之分配數額。
(五)本人從無擔任公司董事之本意,如已知悉本人為公司董事,必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解任,而非至本年6月始申請。甚或,如於初任公務人員受訓期間前已知情,必會於登記減少持有股數時一併辦理解任董事身分,而非僅辦理變更登記持有股數,始符常理。敬請貴會明察,以違反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認定標準、懲處原則及參考標準之認定標準表兼任態樣序號四認定之。
二、檢附上開證據各1份:證據一:變更公司持有股數登記。
證據二:申請解任董事。
證據三:完成變更公司登記並由公司證明未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及支領報酬。
證據四: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證據五:102年度盈餘分配通知書。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德懿係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課員,於服務公職前,即擔任家族企業千廣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廣電子公司)董事,嗣於103年7月27日初任公職,疏未即時辭卸該項董事職務,後經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函請新北市政府查處有關該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專案調查,而查悉上情。被付懲戒人立即辭卸該項董事職務,且已完成變更登記。
二、上開事實,有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04年5月27日審新北三字第1040002784號函、新北市政府104年7月
7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41213866號函、被付懲戒人公務人員履歷表、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4年下半年及105年上半年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第2、3次會議紀錄、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書、千廣電子公司具結書、被付懲戒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千廣電子公司102年度盈餘分配通知書、千廣電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亦坦承其登記為千廣電子公司董事,惟辯稱:渠於初任公務人員時,發現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規定之比例,立即請公司辦理變更登記,調整持股至未滿百分之十。渠家中係為公司經營須求,在渠不知情下將渠登記為公司董事,且渠從未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及支領報酬。迄
104年5、6月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期間,渠為查詢持有公司股份數,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公司登記資料,始發現渠具有公司董事身分,乃立刻向公司申請解任董事職務云云。惟查千廣電子公司為被付懲戒人之家族公司,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董、監人選,除需當事人之身分證件外,尚有一定嚴謹之程序,衡情其家人應不可能擅自隱瞞登記,所辯在渠不知情下被登記為公司董事乙節尚不足採。而其餘所辯各節,經核僅得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不得作為免責之依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德懿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唐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