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603號
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明
被 告 御品滿盈石頭火鍋即 林盈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起訴係依兩造所簽訂之網站優化服務委託合約書
,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用,而依上開合約書第13條之約定,
如雙方對本合約有爭議時,雙方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茲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