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1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光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26
2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丁光明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丁光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晚間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1段285巷69弄84號自己住處大門前,徒手竊取 林一誠 所有準備用以施工放置在該處大門前之鐵製水錶蓋(60公分X60公分)4個,得手後,將其中水錶蓋3個藏放在上址1樓樓梯間,另水錶蓋1個則交予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陳仔 」之成年男子。嗣經林一誠發現後報警處理,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巡邏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光明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一誠於警詢中證述(見偵查卷第11至13頁)之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現場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偵查卷第14至20頁第31頁)在卷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湖簡字第
35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素行不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被告竊取之財物係鐵製水錶蓋(60公分X60公分)4個,經被害人僅領回3個,另1個水錶蓋經被告陳稱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仔」之成年男子,而無從返還被害人,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公訴人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考量上開各情,認猶嫌過重。至公訴人另以被告有前開竊盜犯行,併請宣告強制工作,以資矯治等語。惟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然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之權利,實與刑罰同,自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62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雖有上開竊盜前科,然本件及其前次所為,分係趁施工之林一誠、製作筆錄之員警 賴建宏 疏於看管財物之際而徒手行竊水錶蓋4個、手機1支,未使用兇器或為何暴力行為,犯案手法單純,惡性尚非重大,又本件所竊得之財物非鉅,以本件犯行所表現之嚴重性及危險性加以觀察,倘逕令其強制工作,尚難認符合比例原則,兼衡獄政本具有教化功能,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當應足以厲懲並收教化之效,自無併對被告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本案被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其竊盜犯行,尚見悔意,且其犯罪手法尚屬單純,並無表現出危險性格而應以強制工作預防再犯之必要性,且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諭知被告強制工作,乃係矯正其竊盜犯行之唯一方法,是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審酌以強制工作之手段間與達成矯正被告犯罪之目的間,應合乎一定之比例,並求得法益間之均衡,本院認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已與被告犯行之處罰相當,已足收儆懲之效,尚難認定有另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公訴人此部分之聲請,恐屬無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