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42號原告 周正吉 訴訟代理人 曾志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陳惠美 、 周芬芬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貳佰玖拾貳元,惟其於民國107年9月21日為訴之變更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陸佰陸拾柒萬貳仟貳佰零玖元【計算式:152萬3,398(聲明第1項)+514萬8,811(聲明第2項)=667萬2,20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欠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