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30號

原告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新竹國泰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英智

訴訟代理人 洪誠佑

被告 楊榮杰

林家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楊榮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99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家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099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所命給付,於新臺幣74,099元範圍內,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其中新臺幣813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被告楊榮杰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楊榮杰如以新臺幣233,9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林家彥如以新臺幣74,0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

合    計      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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